清朝时期的一场事故看清了洋人的真正嘴脸
清朝时期的一场事故,看清了洋人的真正嘴脸
弱国无外交是自古不变的铁律,没有利益的驱使,没有国家会帮助你跟你打交道,毕竟非我族类其心必异。
光绪元年(1875年),轮船招商局负责运送漕粮的“福星号”轮船被英国“澳顺号”轮船撞沉,形成重大海难事故,其死难者人数之多、情况之惨烈,均堪称中国近代海难史之最。然而,这桩原因清晰、责任明确的海难案,其最终的处理结果却无法令死难者家属与国人满意。
光绪元年(1875),福星号轮船装载浙江海盐等12县白粮正耗米7270石,货物849件,修造津栈木料8排,计61支,乘客65人,船主管账水手等53人,于二月二十七日,开至佘山。因海中起大雾,不敢快走,仅开“半车”(最高时速的一半),每间隔二分工夫,即放响气,“以期来船引避”。至次日早雾更大,“头尾相望,亦甚模糊”。十点三刻,开到距黑水洋100里的撩木洋地方,忽听有来船放气,急叫快打倒车,来船已从该船头之右侧撞过。因当时客人多半呆在舱底,出事后纷纷争上舢板。事后只救起客人18名,船主账房水手等35名,捞起尸身3具。
招商局轮船
此轮船原载江苏津局委员21人,浙江津局委员1人,经救起者仅江锡珪、蔡世濂、王世藻3人。由此可见,江苏此年的天津海运委员,差不多被洗劫一空,损失极为惨重。据事后的统计,此船上有账房11人,其中死5活6;客人65人,其中死47活18;水手42人,其中死13(包括外国人1名)活29人。共计此次死难人员多达65人。救起人员之中,受伤的也不少,如所救生火水手,就有3人受伤,还有1人“被木碰撞折臂”。这就是近代史上轰动一时的“福星号海难”。
此次事件的肇事者为英国怡和洋行之“澳顺号”。福星被撞之时,澳顺尚能进行援助,故王世藻及家丁等7人,得以登上澳顺轮船活命。李鸿章将此事上奏清廷。清廷立即发布上谕:“亟须彻底查究,责令赔偿,著饬道员冯焌光照会英国刑司领事声速将此案秉公会记,按照条约办理,毋任延狡。”
三月初三日,苏松太兵备道冯焌光通知英国领事,说此案“不独漕米客货全数就淹,竟致江浙两省押运委员以及仆从水手人等同时溺毙至数十人之多,异惨非常,殊堪骇诧,事关中外交涉,案情重大,不能不彻底根究”,决定与英领事“亲提审断”,并由道饬委员翻译委员王副将会办。所有捞回尸身应由上海县验殓,一面会同王翻译及陈福勋并英领事所派之员,“传集两船之主人等,讯供详办”。
三天后,英国领事回复,英国的法律规定:“凡船只在洋忽遭不测,致有失去船货人命情事,该船主每甘到官,禀请查询缘由,自己有无过失,倘船主自不投案,该管领事自可随意酌提。”但澳顺号已经在折回上海后到领事馆报到,故不必提拿,可以在本月初七日十点公开审理。又因为事关中英交涉,苏松太兵备道无权参与此案审理,只能前来“听讯”。如果审理结束,中方觉得判案不公,才可“复行查讯”。
英国领事同时又警告中方,查阅供单,有“是日早雾更大,该船头尾相望模糊,且两船相近之际,均各时时放气”等语,按此情形,“尚无一船独任其咎之处,惟期两船皆无错处,诚为妙事”。这样的基调,已经为英方袒护澳顺埋下了伏笔。
案件由英方所属的刑司衙门负责。整个审案过程进行了记录和汇编。在审案之初,招商局特意延请英国律师担文出任中方的辩护律师,他们对案件得到公正审理也充满了信心。兼署通商大臣刘坤一曾批示道:按照国际通行的航行章程,凡船只遇有雾这时,“各火轮船皆宜缓走”,但英商澳顺轮船于大雾之时,“行驶猛疾,致将招商轮船撞沉”,损失巨大,要求英国领事按照约章,“秉公提讯断赔,勿任稍有偏袒”。李鸿章也称:照外国行船规例,福星号海难案发生,责在澳顺,澳顺“不得任其狡赖,是为至要。”
李鸿章像
据事后的记录可知,澳顺逃逸后不知所往,赔款耽延多时,英国“公使亦以此事背约,实有对不住中国之意”。后由担文律师将此事报告英国伦敦:“由英政府嘱怡和暗付此银,但不准报纸揭载。”由于从英方得不到足够的抚恤,中方只得自行处理。
总之,“福星号海难”的出现及审理结果,带有近代中国社会鲜明的时代特色,充分展现了西方侵略者欺压中国人民的本质。处理“福星号”轮船案件时,正值中英“马嘉理事件”爆发。两江总督刘坤一曾天真地认为,如果中方在福星号海难案上适可而止,稍留余地,“将来马翻译之案,或可借此调停”。不料英方却借机迫使清廷与之签订《烟台条约》,攫取大量特权。
以上都充分证实了“弱国无外交”的真理。